◎謝育錚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於111年7月3日召開第1屆第5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疫情影響,本次會議仍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共有當然會員代表54位、個人會員代表74位、團體會員代表16位,計144人參加會議。本次會議攸關全體律師最重要的議案為討論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案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案等重要議題。
延續前次會員代表大會所討論之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案,本次從第40條起逐條討論、決議,較為重要者為:
第45條: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
本條增訂但書之規定,主要考量案件進行中,可能發生相對人律師未到場,但經法官或檢察官指示逕與相對人協商之情形,故增列本條但書之規定,俾利符合實務運作現況。
其餘條文均屬條次變更,或為部分文字修改,原條文意涵並無太大變動。
而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案,事涉全體律師推展業務之重要規範,如有違反,可能將遭受懲戒處分,對律師而言,不可謂不重。茲概要說明修正案中,較為重要之條文:
第2、3條係就律師推展業務進行定義性規範,將對特定人推展業務,定性為招攬;對不特定人推展業務,定性為廣告。並放寬律師得因應科技進步,利用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惟應表明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訊。而律師如以廣告推展業務,則應表明為廣告之意旨,並應保留完整廣告記錄三年備查。
第4條第1款原僅規定律師推廣業務時,不得與事實不符,然因與事實不符之意涵過廣,且可能無涉當事人權益,為免造成寒蟬效應,將之侷限為對事實或法律有重大扭曲或省略,足以使他人對該事實或法律產生誤解,方屬之。另因律師作為在野法曹,肩負我國民主法治發展之使命,透過法律上之少數見解挑戰既有看法,長久以來為我國民主法治發展之重要方式,故律師於推展業務時,縱然所持見解與現行司法實務多數或主流見解不同,僅須告知他人相關法律、事實與實務見解之全貌,而非刻意扭曲或省略重要部分以推展業務,即非本條款禁止之列。第6款則增訂禁止律師推展業務時,明示或暗示與公物機關有影響力,以免造成當事人對委任之內容有不當期待,進而戕害法治與律師專業形象,惟若單純描述過去在公務機關之經歷,則非屬本條款所限制之範圍。
第5條刪除原第5款禁止律師表示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之規定,蓋因目前公務機關借重律師專長,邀請律師擔任機關臨時職務者眾,且民眾法治素養日漸增長,而公務機關多依法行政,縱使律師推廣時,表示兼任公務機關職務,亦不見得對其推展業務有所幫助。再者,律師如因兼任機關職務而有利益衝突時,更有迴避之義務,則原條文禁止律師表示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之規定,並無必要,爰予以刪除。
第6條為新增規定,有鑑於民間愈來愈多人民團體利用與法律扶助機構相類似之名稱,推展業務,造成民眾混淆,進而衍生糾紛,更甚者,造成人民對民主法治之不信任,故增訂律師事務所之名稱或律師均不得使用與政府機構、非營利法律服務或法律扶助機構有關聯之文字推展業務。
第7條因應現在法律隨科技高速發展,各項專門領域範疇廣泛,律師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進而組成法律團隊,早已是時代潮流所趨。故當律師於服務客戶時,發現客戶有專門領域需求,進而推介自身熟悉或有合作經驗之該領域專門律師予客戶本屬正常且有利於客戶之事。則律師因推介具備專門領域知識或經驗之同道而收取部分介紹費,並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亦不得僅因介紹案件與他人而收受費用」等文字。
本次會員代表大會終於完成律師界所重視之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兩大修正案,相信可讓律師日後推廣業務運用科技方式,開拓執業領域,符合科技潮流,但也期盼律師界在努力開疆闢土時,多多注意律師倫理的相關規定,以免誤觸規範而遭受懲戒,念之慎之。